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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2005-06-29 10:18     (点击: )

                                                          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2005】55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遵循下述原则
1、符合法定的学士学位标准。
2、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八大学科门类授予。
二 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下述全部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士学位申请者应为具有辽宁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及全部教学环节要求,经审核准予当期毕业,即为应届本科毕业生。
2、课业成绩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总平均学分值标准,其中授予文学、历史学、哲学和法学等4 个学士学位的各专业要求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70 分,授予经济学和管理学学士学位的各专业要求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67.5 分,授予理学和工学学位的各专业要求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65 分。
3、总平均学分值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计算方法如下:总平均学分值=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第五条 特殊招生方式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特殊招生方式学生包括我校正式招生录取的艺术类学生、体育特招学生、部分少数民族学生、专升本、中职本或类似此类起点的学生,此类学生界定以学生处招生录取名册确定的招生类型为准,分别定义为艺术类、体育特招生、双语生和专升本(高职本或中职本)。
2、艺术类学生,在取得当期毕业资格的条件下,总平均学分值不低于67.5 分,即授予与所在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3、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在取得当期毕业资格的条件下,总平均学分值达到60 分,即授予与所在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4、体育特招学生,专升本、中职本或类似此类起点的学生在取得当期毕业资格的条件下,授予学士学位的总平均学分值标准比照所在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下浮5 分。
5、体育特招学生在申请放弃修读公共外语、经济类数学等部分公共课程的情况下取得应届毕业资格,则必须在体育成绩方面达到下述标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集体项目的体育特招生,其所在队须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两名;
▲个人项目的体育特招生,须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六名,或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受过两次警告或一次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读期间有旁听记录者;
4、结业后换发毕业证者;
5、非当期毕业生不予授理学位申请。
四 违纪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办法
第七条 受到行政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而不能正常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仅发生一次违纪行为,且违纪以来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受到所在班级学生的普遍好评。
2、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值比取得学士学位规定平均学分值高10 分以上(含10 分);或平均学分值高5 分以上(含5 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要求刊物公开出版,内部刊号、增刊等均不在此列)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须为第一作者);
②在与专业紧密相关的市以上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须为主力队员);
③为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省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并经专家答辩,确认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④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
⑤毕业前考取国家机关公务员;
⑥从违纪下一学期起,每学期均获得一等奖学金(至少两年);
⑦参加学校组队的市以上文体比赛获得个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三名的须为主力队员,本条只适用于非考试违纪)。
第八条 违纪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操作程序:
1、违纪学生于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开始前4 周内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本《条例》第七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2、所在院系审查材料,并出具关于申请人的具体写实材料和申请人所报材料真实性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
3、由教务处组织对学生提供的论文、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4、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主管领导审批。
5、受到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达到当期毕业条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以正常毕业;达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时,可同期进行违纪学生对学士学位的申请,申请通过者,授予与所在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五 学士学位管理机构和学士学位授予机构
第九条 辽宁大学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管全校的学位工作。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述职责:
1、审议辽宁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在获得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内,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议新增学科和新增专业的学位授予类型和标准;
5、复核学位授予决定,撤销违反本条例规定授予的学位;
6、处理本校的学位争议及其相关事宜;
7、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学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由校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的专家组成。每届成员任期为二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以院系为单位设分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受理与授予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六 学士学位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定条件的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可向辽宁大学申请学士学位。通过正规渠道在辽宁大学本科专业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也可依照本《条例》向辽宁大学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在学校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查工作
期间,即每年5 月份和12 月份向所在院系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六条 院系负责对本院系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程序为:各院系教学秘书对本院系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及总平均学分值等条件进行初步核查,对于初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申请交由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初步表决,表决通过后,填写《辽宁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审定表》,写明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由分委员
会主席签字。各院系在每年6 月1 日前和12 月31 日前(最迟不超过上述日期)将当期申请者的初审材料(包括初审通过名单及学位审定表、未通过名单及详细情况和违纪申请学位学生的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审核全部申请者材料,并按照本条例第四项规
定审理违纪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的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教务处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对学士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各项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并向各院系通报同意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不同意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应理由。
七 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
第十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经过本人申请和院系申报程序,由教务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审核会议对同意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以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核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是否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进行表决。授予学士学位应当获得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教务处在10 日内予以公告,并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自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受剥夺。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同意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在不授予学位决定作出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八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学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可以撤销。对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制作、伪造、编造或者贩卖辽宁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辽宁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予辽宁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辽宁大学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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