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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5-06-29 10:01     (点击: )


                                                     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2005】57号

(试行)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明学习纪律,规范学籍管理,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学校按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在短期(不超过一年)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离校治疗,但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准时返校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院系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并报学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二、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制四年,实行弹性学习期限三至七年。
第七条 自学生入学时间起满三年完成全部学业者可以申请毕业;自入学时间起满七年仍未完成学业者将不再允许注册,并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学生正常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至少应修读12 学分以上(休学或停学期间除外),最多可修读30 学分,毕业总学分要求以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准。
三、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学生正常请假应遵照《辽宁大学学生请假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条 学生课业考勤应遵照《关于规范本科课堂教学秩序的通知》和《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 学时或擅自离校(不包括节、假日,下同)2-3 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 学时或擅自离校4-5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 学时或擅自离校6-7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 学时或擅自离校8-9 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10 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凡课业考勤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0 分计: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 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且该课程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2、学生无故不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的1/3 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且该课程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由院系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课业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应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各类课程的学分,其中必修课模块要求修读完成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模块要求修读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期中完成对下一学期修读课程的选课程序。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允许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否则成绩不予承认和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选定后一般不授理改选或退选。有特殊情况必须改选、退选者,应在选课阶段的补退选环节自行网上改、退选或到教务处办理改选、退选手续。未办理改选、退选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成绩以0 分计。
第十六条 课业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已选修课程及其相应各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实习、论文等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内)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均计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2、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主要采用笔试、口试、口笔兼试、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结合等方式;考查主要以平时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测验、答辩、考勤等为依据。
3、考试的总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的总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两种记分制的对应关系是:90 至100——优秀,80 至89——良好,70至79——中等,60 至69——及格,60 分以下为不及格。在计算学分值时,优秀计为95 分,良好计为85 分,中等计为75 分,及格计为
65 分,不及格计为55 分。
4、有实验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课程理论部分考核。实验不合格者必须补做,合格后方可进行理论部分考核并评定该门课程的成绩,否则课程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计。
5、凡擅自缺考、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要按照《辽宁大学考试条例》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后不得擅自改动评分,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评卷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改正。如成绩已经教务处审核并在网上发布后仍发现有确需改动的成绩,须由有关评卷教师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持相关试卷到教务处
进行审核和更正。
第十八条 课程补考
1、学生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且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2、补考环节仅安排在学生参加某门课程期末考试学期随后的学期初进行。因任何原因不参加补考考试,一律按自动放弃处理,不再给予补考机会,该课程必须并且仅能通过重修获得学分。
3、补考于每学期初第1-3 周考试。补考成绩将按照一次有效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参与总平均学分值运算。
4、补考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补考仍不及格或期末考试不及格但放弃补考者,必须重修。
6、允许期末考试阶段缓考的学生通过补考完成课程的考试,成绩如实记载。期末考试缓考者参加开学初补考仍不及格,不再给予等同于期末考试的补考机会,应直接进行重修。

7、学生因期末考试违纪、缺考或旷考,成绩以“0”分计而发生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应直接重修。
8、学生因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完成作业等违反教学纪律而造成某门课程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应直接重修。
9、补考阶段不授理学生重修事宜。
10、经过补考环节后,根据补考后的成绩对学生的试读和旁听进行认定。
11、补考环节具体规定详见《辽宁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实施细
则》。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
1、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包括自选高年级或辅修其他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或期末不及格但放弃补考,下同)应重修。
2、选修课不及格应重修或改修。原则为选修课中属于影响专业知识结构完整性的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以获得该课程学分;选修课中属于扩大专业知识面等任选性较强的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或改修。各院系应根据上述原则对本院系所属各专业的选修课进行准确界定,明确选修课中如发生不及格必须重修的课程和发生不及格可以改修
的课程以及改修范围,并报教务处备案。
3、重修或改修须由本人申请,并交纳重修费。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5-6 周内办理重修事宜,有关学生应在此期间申请、交费。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当学期重修,但可在以后学期办理重修。
4、学生对于每一课程的重修或改修限两次机会。即学生在四年制学习期间对每一门经期末考试及补考考试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仅有两次重修机会(包括选修课的改修)。
5、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的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后参加考试。
6、课程重修可参加重修班学习并参加重修考试,也可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正常的学期教学及其期末考试。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学期初办理相关手续。
7、由于毕业学期要求提前8 周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即在毕业前8 周要提供毕业学生全部课业成绩,因此学生应尽可能将重修安排在毕业学期前修读完毕,以免影响正常毕业。
8、学生有不及格科目,必须并且仅能通过补考或重修环节完成该科目的学习并获得学分。
9、课程重修的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在为学生出据成绩单时,仅体现学生修读各门课程的最高分数;在计算总平均学分值时,则学生修读各门课程的所有成绩(包括考试、补考、重修等)记录全部参加运算。
第二十条 允许学生申请免听。免听某门课程须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定其有自学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免听该课程内容(一学期最多免听两门),但仍需完成该课程规定的部分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学分。免听课程出现考试不及格,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1、允许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免修须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由学校或院系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直接参加开设该课程年级的期末考试,成绩达80 分以上(含80 分)时方可获准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申请免修课程如有实验,应随班上实验课,如果实验课不及格,随下一年级上实验课,仍不及格,则取消免修考核成绩,该课程需重新选课并修读。
3、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中除政治理论课、军事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外,均可申请免修。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本校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修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积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经院系签署意
见后报学生处审批。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学生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签署的意见,经院系领导审核),由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按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正常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一律在休学期满的前一周携带有关证件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七、退学、开除学籍和试读、旁听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16 学分以上(含16 学分)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0 学分以上(含30 学分)者。
2、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七年者(含休学、停学和保留学籍)。
3、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者。
5、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6、经指定医院确珍,患有精神病等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之严重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而无正当事由的。
9、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自愿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1、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本条各款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 试读
1、凡我校在籍本科生由于学习成绩不及格而退学者,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实行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2、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期满并成绩合格可解除试读转为正式学生;如试读期间任何两门课程出现不及格,则试读期自行中断并不允许再次申请试读。
3、试读手续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试读申请表,家长签字,交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试读手续。
4、试读生试读期满,成绩合格,应在新学期开学四周内向学校提出解除试读转为正式生的申请,经审核并批准后转为正式生。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试读:
1)受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曾经试读过一次者。
6、试读生在试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试读,办理退学手续。
1)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超过两门课程(含两门)不及格者。
7、由于成绩不合格原因而终止试读的学生可申请旁听。
第三十三条 旁听
1、旁听期限为一年,旁听学生没有学籍,旁听期间出现任何意外责任自负,与学校无关。
2、旁听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旁听申请表,家长签字,交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方可生效。
3、旁听期满并成绩合格者可申请结束旁听,恢复学籍。有旁听记录的学生在毕业年限内修读完成全部规定课程后可正常毕业,但不授予学位。
4、旁听期间再次出现两门以上成绩不合格则终止旁听,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取消学籍和开除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3 至7 年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完成规定的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在学习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和教学环节者,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明。毕业资格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因休学等原因跟下年级
学习的学生毕业资格审核以实际所在年级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份两次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审核、授予工作。在两次中任何一次办理毕业的学生均属于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籍的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和体育特招学生
在毕业资格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条件。其中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和体育特
招学生的界定以学生处招生录取名册中学生类型项信息为准。对于此
类学生,毕业资格条件为: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
2、外语要求:英语语种学生要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零起点初级英语班,并通过两个学期的考试;其他语种学生(英语语种的学生也可以自愿选择此种方式)跟随同语种一级班、二级班学习,成绩不低于50 分。

3、数学要求:跟随班级参加相应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不低于50 分。
允许体育特招学生在申请免修公共外语、数学等部分公共课程的情况下获得毕业资格,但凡申请免修部分课程者必须在体育运动成绩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方可获得学士学位,具体规定详见《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一年或半年毕业。提前毕业需学生本人填写《提前毕业申请》,经院系初审,于准备毕业的学期第4 周上报教务处,以备资格审核。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习至第四学年第八学期(四年制正常毕业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学分制有关规定可延长学制,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延长学制需学生本人填写《延长学制申请》,经院系初审,于毕业资格审核工作开始后(每年6 月和12 月)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至第四学年第八学期(四年制正常毕业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在10 学分以上(含10 学分)者,不得申请结业。所缺学分在10 学分以下或缺少某一教学环节者,可以申请结业,但学生本人必须填写《结业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并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于毕业资格审核工
作开始后(每年6 月和12 月)上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按结业生派遣,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行延长学制和改变分配派遣计划。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满四年(不含休学)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至学习期限内(即7 年内)重修不及格科目或补作未完成的教学环节,合格者可向学校申请毕业资格。申请经教务处审核通过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计起。但此类毕业学生一律不授予学士学位。结业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未进行重修或重修仍不及格者,仍按结业处理,不再给予申请毕业的机会。结业学生重修或补作未完成教学环节,须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交纳相应费用,由院系统一组织重修或补作教学环节,并于毕业资格审查前(即每年1 月或6 月前)完成该项环节。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七年内(从学生入学时间算起,休学、停学等时间计算在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毕业条件者,所缺学分在10 学分以下或缺少某一教学环节者,不予毕业,可按结业处理,并不再给予申请毕业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已完成学业但尚未终止其留校查看处分的,按所获处分规定的期限推迟毕业时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在校期间修读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一,因非勒令退学原因终止学习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不符合上述学习时间、学分要求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我校肄业学生,仅可出据在读期间学习成绩单。
第四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如有丢失,一律不予补发。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经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并可于每年6 月和12 月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
九、学生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再改变;解释权在教务处和学生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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