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本科课堂管理,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到课率,使听课成为学生的自觉行为,学校要求各院系要加强对课堂纪律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教师要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点名。上课形式特殊无法点名的,要自行制定并执行考查学生到课率的办法。
(1)任课教师要在任课课程授课期间对每个学生的点名次数不少于6 次,原则上6 次或6 次以上的点名应大体平均分布于教学过程中。具体点名方式及规则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
(2)通过点名考查学生到课情况,要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并认真加以记载。
2、任课教师要对上课迟到、早退的学生给予警告,该环节可酌情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参考。
3、学生在某门课程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1)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2)无故未完成作业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4、一般不允许各院系在正常上课时间组织学生活动,以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必须进行的学生集体活动,须事先有学生活动组织部门的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5、一般不允许学生因社团活动或学生干部工作等原因缺课。必须缺课的,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有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6、请各教学单位将本意见精神对本单位教师和学生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各教学单位所有本科教学课堂严格执行本意见要求。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